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制止他人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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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他人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

本报讯(记者 王琪鹏)公民制止家暴是否可以认定见义勇为?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答案。记者昨天从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制止家暴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第四届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暨第十三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有关情况。根据相关部署,6月为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并启动第十三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据了解,“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每三年一届,旨在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和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表彰,弘扬社会正气。本届活动将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认的见义勇为事迹进行评选表彰。

什么样的行为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张青之介绍,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有四种情形: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张青之表示,“见义勇为”必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状况具有危险性,且须具有“为他性”,不是为自己,也不是为家,而是为他人挺身而出。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公民制止他人家暴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可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张青之提醒,确认“见义勇为”其中一个环节是经过公安部门的认定。英勇救助行为牵涉到治安案件的,需要公安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编辑: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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