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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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8日电 (魏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再次公布了征求意见稿。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版意见稿),距离上次公开征求意见已过去9个月。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新版意见稿共5章83条,与旧版的7章106条相比有了一些精简。新规的一大亮点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

二度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但2018年10月已经到期,新的监管办法一直备受业内关注。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保险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2019年12月,银保监会首次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时隔9个月,新版意见稿再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版意见稿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意见稿有哪些变化?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充分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新版意见稿进一步做了调整完善。一是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对合作机构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禁止;二是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平台优势逐步体现,也成为行业的鲜明特点,因此新版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专门要求;三是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种类问题,新版意见稿侧重从原则、方向等角度进行规定,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需持牌经营

哪些机构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新版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新版意见稿细分了持牌主体的类型,特别是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它的平台优势逐步体现,目前成为行业的鲜明特点,因此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也对其提出了专门要求。

除了满足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新版意见稿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积极布局保险行业,如蚂蚁集团、腾讯、滴滴等互联网巨头均持有保险代理牌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能拿到牌照,还是需要有一定门槛,也就是说通过技术杠杆,把一些企业排除在外。

上述负责人还强调,新版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能通过持牌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外,新版意见稿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广为关注的焦点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比如,有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新版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这些直播平台叫做短视频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是在上面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内容,同时必须有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上述负责人指出。

对于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新版意见稿提到: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新版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新版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据了解,新版意见稿还安排了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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