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电话不胜其扰 可告其侵犯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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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杉 陈贝

案情回顾

贾某收到某信息科技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对方不仅能清楚地叫出其姓名,而且还问他是否有贷款需要。贾某从未向该公司留过个人信息,对方称是通过一家网络平台的推广链接得知,链接中需要输入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其后,贾某举报了该信息科技公司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认为该公司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贾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向贾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官提示

不分时间场合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扰,面对骚扰电话,人们在无奈愤怒的同时,往往束手无策或置之不理,殊不知这样更使得营销公司“有恃无恐”。

其实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根据该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须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新增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明确了法律界限,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商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本案中,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经同意,擅自拨打电话进行营销的行为是对贾某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因此,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某信息科技公司提出,自己是依据贾某在与其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发布的推广链接中提交的贷款申请而获得其姓名、联系方式,因此认为该公司是在合法采集贾某个人信息后向其拨打的推销电话。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使从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处合法获取了贾某的个人信息,但在未经贾某同意授权的情况下,贷款代理公司也无权给其他公司使用。

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大,自然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签署相关协议时要认真阅读,从源头降低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在接到某些营销公司的骚扰电话时,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日报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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